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粵01執恢398號
廣州市三鷹實業有限公司、廣州市匯中貿易有限公司、袁偉旋、陳康有、陳定飛、龐艷清、徐媚:
本院立案執行廣東粵瀛達法律服務有限公司與你們(單位)借款合同糾紛糾紛一案,因你們(單位)下落不明,無法送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們(單位)公告送達本院(2020)粵01執恢398號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
執行通知書內容為:本院(2005)穗中民二初字第244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因你們(單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本院決定立案強制執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責令你們(單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義務:
● 向申請執行人廣東粵瀛達法律服務有限公司支付款項39201082.20元(暫計);
● 交納執行費106601.00元(暫計)。
若通過本院賬戶付款,需在匯款單上注明案件當事人名稱、案號、執行人員姓名。
本院開戶銀行:平安銀行廣州越秀支行
戶 名: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賬 號:30200727031838
風險提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的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的規定,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報告財產令內容為:本院受理的廣東粵瀛達法律服務有限公司申請執行你們(單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你們(單位)如不能按執行通知書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應自本令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實向本院報告當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執行過程中,如財產狀況發生變動,應當自財產變動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補充報告。逾期不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本院將依法對你(你單位)采取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消費、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
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p>
特此公告
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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